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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监督需要单窗口的信息渠道

时间:2011-10-18 05:52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点击:
目前,我国相当大的公费支出已被纳入政府采购法制轨道,涵盖公务用车及其运行、公务应酬及会议招待、公务出国(境)考察调研,俗称“三公”消费,若按政府采购的专业术语进行表述,分别是指各级政府相关采购人分别获取货物(公务车)和服务(定点维修、定点接待等)而支付公款的行

目前,我国相当大的公费支出已被纳入政府采购法制轨道,涵盖公务用车及其运行、公务应酬及会议招待、公务出国(境)考察调研,俗称“三公”消费,若按政府采购的专业术语进行表述,分别是指各级政府相关采购人分别获取货物(公务车)和服务(定点维修、定点接待等)而支付公款的行为。

从目前绝大部分中央部门已经公开的“三公”经费情况看,对“三公”消费,至少需要明确建立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

公款消费通过立法予以规范

从现行法律制度来看,我国目前管辖公款消费的主要有三部法律,即《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冲突之处众所周知,而《预算法》与后两部法律的规定也存在诸多冲突《预算法》没有要求公共部门对具体消费内容进行公开,没有要求政府职能部门按具体科目设立预算,依照总目和分目的统一标准、统一方式、统一口径,制定预算支付的相应内容,更没有规定具体的信息披露机制。

现行《预算法》所规定的预算支出,许多支出事项的编制均属于政府采购法所管辖内容,但我国有关预算支出方面的法律,彼此之间并不和谐。《预算法》对公共资金的概念没有进行界定,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如何编制预算,所应涵盖的具体内容均没有明确,有关公款消费通过什么样的途径、以什么样的方式对外进行公开发布,无论哪部法律都没有相应的规范。

此外,预算部门如果没有对外发布或者没有按照法定要求发布具体的信息内容,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换届,《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我国《招标投标法》管辖公共支出的项目非常庞大,但却没有规定项目预算的编制。《政府采购法》虽然规定了公共支出的预算,但没有具体的操作规程。而且《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对公款消费的主管机关、监督部门、救济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各级党委政府,彼此之间都是冲突的。

建立单窗口的信息发布渠道

从这次“三公”数据发布情况来看各级政府任期,国家没有通过法律要求政府各职能部门在统一的单窗口的官方信息网站发布“三公”数据。而从欧美立法情况来看,政府应通过官方的单一窗口进行信息披露,从而为公众获取税款使用信息提供便利,我们没有理由让纳税人通过大海捞针的方式去查找、搜索自己税款被使用的具体情况。法律应当确保所有的纳税人随时随地、以方便快捷的方式中国评论网,通过单一窗口的官方唯一网站获悉公款消费及其解释和说明,从而使纳税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救济权。

实际上,目前纳税人如果想获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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