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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社会主义法治理--执法为民是基本内涵

时间:2015-02-12 11:16来源:中国评论网 作者:圥侴 点击:
我们党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为党的重要执政理念。
      我们党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为党的重要执政理念。执法为民,就是要把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通过各种具体的法治活动,进一步贯彻落实到国家治理过程之中,特别是通过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保障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逐步满足,更好地兑现党对广大人民作出的政治承诺。
     执法为民的基本含义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等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都必须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与愿望,体现广大人民的情感和要求,切实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为人民群众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参与社会管理,自主从事各种正当的经济、社会、文化活动,合理地追求生存和生活状态的改善,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保护。
     执法为民是党的根本宗旨在法治事业中的具体贯彻,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必然要求和实际体现,是新时期我国民主政治实践创新的必由之路和重要内容。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内在地规定了我国法治执法为民这一品质。我国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的法治事业必然、也必须高扬执法为民的大旗,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法治的推行,我国民主政治的实践创新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执法为民理念的确立和践行。
     执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顺利推进的重要动力。执法为民是我国法治赢得广大人民认同、支持和参与的重要前提和条件。从执法为民理念中,人民群众可以明确地意识到他们在法治社会中的主体地位,真切地感受到他们的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在法治社会中所得到的保障和维护,从而把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当成自己的事业。
       执法为民就是要求在法治实践中,充分关注民情,着力改善民生,切实保障民权,努力扩大和发展民主,使“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在法治领域得到全面贯彻,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通过各项具体的法治活动得到落实和体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拓展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管理的渠道,不断丰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以及民主监督的内容,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质量,坚决制裁和打击各种危害民主权利、妨碍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与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不受侵害。同时,引导人民群众规范、有序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理性地表达自己的社会主张和利益诉求。
     我国法律、法规依据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具体内容、范围以及行使或享有方式,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与手段,对危害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行为的防范与制裁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从而使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或享有,获得了系统化的保障。宪法和法律对社会成员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及其行使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提供了充分的保障,从更深层面上展示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执法为民的内在追求。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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