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公务员的重大利好

时间:2019-03-29 12:18来源:评论网 作者:王俊蓉 点击: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2019年3月27日,新华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订最大的亮点在于确立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调整完善公务员职务、职级以及分类管理等有关规定。这不仅仅能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更能拓宽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进一步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
    细化职级序列。根据《规定》,删除了现行公务员法中的“非领导职务”表述,改成“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层次”。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职级序列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改革成果被法律巩固下来。
   拓宽职级晋升通道。《规定》明确,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在职级职数内逐级晋升,并且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与资格。强调,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不是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就必须晋升,也不能简单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体现正确的用人导向。实现了职级与工资的挂钩,打破了职务对工资的决定性作用,对于众多基层公务员来说,即使职务没有晋升,只要努力工作,也有很大的职级晋升空间,也同样可以享受相应的薪资待遇,这无疑为想干事、敢担事的人提供了更多机会,可以充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让基层公务员看到上升通道,打破干部成长“天花板”,有利于淡化官本位思想。
    职级能上能下。《规定》提出,公务员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具有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职级。不能胜任职位职责要求的;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受到降职处理或者撤职处分的;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公务员具有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等情形的,不得晋升职级。公务员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制度,对于公务员而言,震动是巨大的。今后,那些不想干事、不能干事、不会干事的公务员,哪怕已经爬到了一个高位,只要你不能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辜负了组织和群众的信赖,自己现有的位置,同样坐不稳。在这一规定的约束下,公务员都会慎重对待自己的级别和待遇,真正体现“在其位谋其职”。
    职级与待遇挂钩。根据《规定》,公务员根据所任职级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享受所在地区(部门)相应职务层次的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社会保险等待遇。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有关待遇。公务员晋升职级,不改变工作职位和领导指挥关系,不享受相应职务层次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因不胜任、不适宜担任现职免去领导职务的,按照其职级确定有关待遇,原政治待遇、工作待遇不再保留。此外,《规定》还提出,公务员因公出国出差的交通、住宿标准以及办公用房标准等待遇,不与职级挂钩。推行职务与职级的并行,使职级真正成为公务员的一条独立的职业发展阶梯。那些不能晋升职务的公务员,也可以通过晋升职级获得合理的待遇和尊严。
    中央的这一政策,无疑为基层公务员吃了一颗“定心丸”,是“聚人心、接地气”的好事。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就是要根据工作能力、德才兼备、成绩挂钩等综合考虑,让想干事、能干事、干好事、干成事的人能够有一个发挥自已的发展平台,树立正确政绩观,能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为老百姓办更多的好事、实事,无愧自己所获得的福利待遇。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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