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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种境界”

时间:2017-12-18 11:41来源:评论网 作者:王刚 点击: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
王国维先生在《人间词话》里讲到 “古今之成大事业、大学问者,必经过三种之境界:‘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此第一境也。‘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此第二境也。‘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此第三境也。”笔者认为,如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需经历“三种境界”。
    第一境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语出《论语·卫灵公》,原文为:“子贡问曰: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一种准则——你要求别人做什么时,首先自己本身也愿意这样做,或你本身也做到如别人这样了,那么你的要求才会心安理得;通俗理解就是,自己做不到,便不能要求别人去做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首先要引导人们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不喜欢的,一定不要强加给别人,诗云:“他人有心,予忖度之”或许就是这个道理吧?只有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才能“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创新,让中华文化展现出永久魅力和时代风采。”
      第二境界:“己所欲,施于人。”我们常说:好东西要分享。自己不喜欢的,不能要求别人喜欢。自己喜欢的,就要和别人分享,不能“吃独食”。几千年来,哲学家在推测人性关系中,导出了一条重要的箴言——己所欲,施于人。这条箴言并不是创新的。梭罗亚斯特早在三千年前就把它教给拜火教徒了;孔夫子也于二千五百年前在中国宣扬过它;道教始祖老子,也把它教给了他的门生;释迦牟尼于耶稣诞生前五百年,在圣迦河岸宣传过它;印度教的经文典籍,在这之前一千年,就传播过它了。“己所欲”是指自己喜欢的东西,依照绝大数人的心理特点,自己喜欢的东西就一定是好东西,既然是好东西,那就应该把它拿来分给大家,这是没有错的。刘庸说: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到“己所欲,施于人”,这就是道德的真正进步。
     第三境界:“己所欲,慎施于人。” “己所欲,施于人”相比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一种明显的进步,但这样做可能存在以自我为中心,认为自己喜欢的东西,别人也一定会喜欢,也应该喜欢。这样做可能是把自己的意愿强加在别人身上,就是强人所难,因为我们喜欢的东西不一定每个人都喜欢。正如“萝卜青菜,各有所爱”。“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莱特”,每个人的个性不同,他的爱好就不同,他所形成的世界观也就不同。所以这个世界上,没有绝对好的东西,也没有绝对坏的东西,关键是我们对它的看法。因此,仅仅做到“己所欲,施于人”是不够的。
我们在将“己所欲,施于人”的时候,因充分考虑对象、环境、接受等全面因素,不能一味的用“我喜欢,你就一定喜欢”的“强盗逻辑”来处理事情,要做到“己所欲者,慎施于人”。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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