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行贿,是被大众忽视的社会毒瘤
时间:2014-08-29 来源:中国评论网 作者:未知 点击:0
在现今的行政制度下,想要明目张胆的贪污公款几乎不可能,那些高官也不会笨到去做这一点,往往都是利用公家项目“招揽”行贿者。姜太公钓鱼,愿者自会上钩,所以此时,行贿者便会“粉墨登场”。
争建设项目,被许多地方政府视为带动本地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但是,国家项目有限和竞争者的众多是天然的一对矛盾。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争取到国家投资项目,宁愿拿出投资额的5%至10%,作为“活动经费”。据河南省检察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01年至2002年审理的贿赂案中,公款行贿高达60%多;山东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996年至2003年审理的贿赂案中,公款行贿比例更高达83%(腾讯网8月26日)
在近年的反腐高压下,舆论时常爆出某地某位高官被查,或者某位“大老虎”落马。在这些贪腐案中,人们的目光大都集中到了这些腐败高官身上。然而人们却忘了另一个重要的腐败群体,即行贿者。
在现今的行政制度下,想要明目张胆的贪污公款几乎不可能,那些高官也不会笨到去做这一点,往往都是利用公家项目“招揽”行贿者。姜太公钓鱼,愿者自会上钩,所以此时,行贿者便会“粉墨登场”。
行贿分以个人名义行贿和以单位名义行贿。从逻辑上来说,行贿更应被追责,因为先有行贿再有受贿,是行贿者制造了产生腐败的机会。所以行贿更应该被加重处罚,或者说比受贿者更重的处罚。但是在现实中,相比于受贿,行贿往往就会以从轻处理为主,而用公款行贿更是轻上加轻。由此便会导致很多个人以单位名义向单位行贿。因为打着“公家”的旗号,可以为自己寻找一个公家“保护伞”,避免了“营私”之嫌。比如,上文提到的地方政府为了争项目而行贿,项目到手后,可以解决就业、带动产业发展、提升城市整体竞争力,这些“利益”本身是符合地方发展需要的。这样上级在追责时往往会网开一面,从轻处罚。
在立法中对“公款行贿”的不重视也造成一定缺陷。根据刑法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贿赂罪的定罪标准是:个人向个人行贿1万元,即构成行贿罪,但是单位向个人行贿,数额要达到20万元的,才构成行贿罪。从量刑标准上也是如此:个人行贿罪的处罚最高可至无期徒刑,而对单位行贿罪最高刑期仅5年。正是由于单位行贿罪量刑的过轻,使得许多单位对于行贿犯罪无所畏惧。
这二者显然是不合理的,单位行贿罪属于贪污贿赂罪中的一项罪名,其本质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扰乱正常行政和经济秩序。以单位名义行贿者可以“冠冕堂皇”的说自己是为了公家利益,但受贿者却收受利益为己有。行贿的危害并不比受贿小,用公款行贿相比自掏腰包行贿,危害更大,所以对用公款行贿的纵容,更难让人接受。我们期待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大对公款行贿的打击力度,更期待立法对公款行贿的公平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