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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社会认领机制”或破解“执行难”

时间:2017-10-09 16:02来源:中国评论网 作者:王刚 点击:
正如报道中提到的:“认领案件以人身损害赔偿、抚养费纠纷、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且被执行人确无能力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案件为主,目标定位为最大限度帮助困难当事人,形成破解‘执行难’社会合力。”
     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属于生活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案件,如何解决执行难题?9月13日,记者从全省法院“执行大会战”集中统一行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德阳市旌阳区法院在全国首创执行案件社会认领机制,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自愿认领执行案件,并在法院见证下,代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9月22日《四川日报》)
     何为“执行难”?执行难是指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难于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被群众称为盖有官印的“白条”。为破解“执行难”,最高法院正在采取了如和公安部联合发文全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和银行联合限制其贷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限制融资增容等措施,有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
    但在执行法院判决的过程中,存在被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度困难,无法履行法院判决的情况。如果因为被执行人经济困难而放弃法院判决的执行,会影响法律权威,也会影响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如何破解这个难题,德阳市旌阳区法院在全国首创执行案件社会认领机制是一种极为有益的探索。
    正如报道中提到的:“认领案件以人身损害赔偿、抚养费纠纷、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且被执行人确无能力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案件为主,目标定位为最大限度帮助困难当事人,形成破解‘执行难’社会合力。”
    但是,如何认定被执行人困难需要对执行案件进行社会认领?执行案件社会认领会不会增加困难群体的违法犯罪率?相关案件如无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自愿认领又当如何执行?对认领相关案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是否有相应的表彰奖励机制?
     要让“案件执行社会认领机制”生根、发芽、开花、结果,以上问题都是需要解决的。一要建立被执行人案件需进行社会认领的具体认定细则,对相关规定严格“打表”,防止出现“打擦边球”的情况,将认领案件用于真正需要的人身上。二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减少违法犯罪率。尤其是执行案件被社会认领了的相关人员,且不能因为案件有社会认领而认为违法犯罪成本低的情况。同样,对案件被社会认领的被执行人,可以采取经济执行以外的其它方式执行,维护法院判决,维护法律威严。三要增强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为极度困难的被执行人减轻负担。四要建立对认领执行案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的表彰奖励机制,鼓励和支持全社会参与案件执行社会认领,真正形成破解“执行难”的强大社会合力。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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