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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手段治理不文明“围观现象”

时间:2018-06-26  来源:评论网  作者:丁辉  点击:0
按照常理来分析,谁都不愿意自杀。因此,自寻短见的人都有自己难以言说的个人苦衷,否则不至于寻此短见,而围观的人群无疑加剧了当事人的心理冲突,至于“跳啊,快跳啊”的起哄则成了当事人选择极端的导火索。
      日前,甘肃庆阳西峰区19岁女孩李某奕在一栋25层公寓的8楼准备跳下期间,在楼下的围观者不仅不为其跳楼而揪心、犯难,而是为其不快点跳楼而焦急、不耐烦,甚至有人喊“跳啊,快跳啊”。在她跳下后,有围观者吹口哨,表示“跳得好”;甚至还有的人揣度她是不是为了成为“网红”而在表演。(网易新闻)
     按照常理来分析,谁都不愿意自杀。因此,自寻短见的人都有自己难以言说的个人苦衷,否则不至于寻此短见,而围观的人群无疑加剧了当事人的心理冲突,至于“跳啊,快跳啊”的起哄则成了当事人选择极端的导火索。
     危险面前,“围观者”想的不是救人或者打电话报警,而是驻足围观、评论,这似乎成了很多人面对突发事件时的一种常态做法,“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看热闹的不嫌事大”。人命关天,社会公众原本就该有同情、怜悯之心,可是,“围观者”却麻木不仁、围观起哄,将跳楼当成是看热闹。这不仅说明“围观者”缺乏同情心,没有恻隐之心,更折射出“围观者”某种阴暗心理,如同有些人看到别人有难反而幸灾乐祸,自己遭遇了不顺也不愿别人过得好,这都是一种“畸形心理”的体现。
  “围观现象”与文明社会的发展相背离,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格格不入,它是社会的一颗毒瘤,体现出的是社会群体性的“文明缺陷”。
     事实上围观跳楼现象始终存在,除了公众道德素质问题之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法律的缺位,仅仅把这种现象认定为道德素质问题,缺乏对围观跳楼现象的重视。不管是对于个人选择跳楼,还是对于大众围观跳楼,法律都不应坐视不管。应当转变立法观念,对围观起哄怂恿跳楼的行为应当尽快提上法治议程,对“围观者”的作为和不作为义务,写进法律条文,提高“围观者”的缺德成本,用法律法规硬性约束和规范“围观者”的言行举止,消除社会上不文明的“围观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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