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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5日,依据的是哪条哪款?

时间:2014-05-16  来源:陈汶聪  作者:未知  点击:0
人们常说:人民警察为人民。因此,作为广大人民的群众,要站在社会的立场、群众的立场、警察的立场,一方面要知法、懂法和守法,另一方面要给警察理解、支持和配合。俗话说:送人玫瑰,手留余香!切忌口头上天天喊着守法,而背后却干着违法的勾当,这就成了十全十足的伪君子


 

    一名21岁男子因在网上匿名发帖辱骂当地交警,被行政拘留5日。据兖州公安微博称,4月28日下午4时许,曹某在兖州中御桥北路违法停车,被交警大队下发《违法停车告知单》,曹某为泄私愤,在百度贴吧中发帖:“车刚停那里就被贴条了,兖州交警真孬种”。(5月15日四川日报网)

    曹某因一句“兖州交警真孬种”,而被兖州公安行政拘留5日,引起了社会舆论的一片哗然,大家普遍认为行政拘留无法律依据,兖州公安扩大了执法权。可让人觉得奇怪的是,为什么社会舆论都一致地往曹某“一边倒”,这也许就是值得我们探究的地方:是群众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凭借自己的主观的臆断?还是因为“人之初性本善”,而对曹某的善意的同情?或是因为人情有亲疏,而导致内外有差别?

    北宋思想家李觏说:杀人者死,然后人莫敢杀;伤人者刑,然后人莫敢伤。坚持依法治国的法治原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营造一个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由此看来,曹某发帖“辱骂交警”、“发泄私愤”,而公安机关还以行政拘留5日的一点点颜色,似乎并没有什么不妥的地方。然而,依据的法律条文是什么呢?倘若是未出台的《治安处罚法》第120条?我们就不得而知,也就无可厚非。

    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我们共产党人的一贯作风。朱熹曾说: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我们当有“日省其身”的态度,反思我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措,看看离群众的要求有多远?能不能做得更好更实在?不要一听表扬就笑哈哈,一听批评就骂妈!甚至采取雷人雷语的过激行为——对群众进行打击报复。众所周知,城管人员常常置小商贩的谩骂之中,乡村干部时时淹没于百姓的唾液之下,可怎么不见拘谁、留谁呢?

    人们常说:人民警察为人民。因此,作为广大人民的群众,要站在社会的立场、群众的立场、警察的立场,一方面要知法、懂法和守法,另一方面要给警察理解、支持和配合。俗话说:送人玫瑰,手留余香!切忌口头上天天喊着守法,而背后却干着违法的勾当,这就成了十全十足的伪君子,甚至是执到自己头上时,就浑身不自在倒打一钉耙。最后,希望大家记住一句歌词: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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