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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数名男子当街裸奔必须零容忍

时间:2020-09-01  来源:评论网  作者:记者毛一竹  点击:0
由此可见,裸奔者的无条件接受与服从,是因为他们的法律保护意识非常淡薄。而且,充分暴露了这些裸奔员工的所在企业没有对他们实施上岗前的业务和遵纪守法普法教育培训。因此,他们对于企业法人代表和负责人的违法侵权行为不但毫无反抗,而且产生了愚忠思想。这种愚忠思想的
       8月31日,网传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华海3C广场附近有多名男子裸奔,警方已介入。长沙一广场疑有男子因业绩不达标裸奔。事发时广场工作人员有进行制止,目前该事件正由朝阳街派出所处理,还在调查中,不便透露更多。该工作人员表示,这件事“和广场没有关系”。有人称“8月份业绩销量不达标,整个部分(门)罚裸奔电脑城一圈。”网传视频显示,五名男子在华海3C广场附近奔跑,有男子用布遮挡住隐私部位。据触电新闻报道,事发后安保进行制止并报警(澎湃新闻网2020年8月31日)。
       面对某些企业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必须依法予以严惩。既要依法追究相关企业法人代表与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又要依法追究裸奔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业绩销量不达标,企业法人代表与负责人就惩罚员工在公共场所裸奔。这是极其典型的违法行为,这是对员工人格尊严的严重侮辱,以及个人隐私的侵犯,必须依法严惩不贷。如果裸奔者的行为的确属于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强迫行为,裸奔者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控诉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而且,随时可以拨打公安110报警电话,并坚决拒绝企业侮辱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的侵权行为,而不应该“百依百顺”地无条件服从。既然裸奔者服从了企业法人代表和负责人的强迫要求,那就不仅是受害者,而且更是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侵犯者。
     由此可见,裸奔者的无条件接受与服从,是因为他们的法律保护意识非常淡薄。而且,充分暴露了这些裸奔员工的所在企业没有对他们实施上岗前的业务和遵纪守法普法教育培训。因此,他们对于企业法人代表和负责人的违法侵权行为不但毫无反抗,而且产生了愚忠思想。这种愚忠思想的产生并不属于诚实守信的道德品质,而且属于愚昧无知的违法行为。
     古人曰:“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北宋文学家和史学家欧阳修先生在他的《论韩纲弃城乞依法札子》中曾经告诫我们子孙后代:“法有明文,情无可恕。”也就是说,法律有明白的条文规定,违犯了法规,情理上没有值得宽恕的地方,必须受到惩处。由此可见,裸奔者并不能以受害者为名逃避对他人所造成的人格尊严伤害责任,而且必须受到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惩罚。
     由此可见,公安机关既要依法履职尽责,又必须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依法办案中必须严格执行“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秉公执法原则。法律对于裸奔者来说,那就是一把双刃剑,既能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能让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国家法律制裁,国家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和权威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作为中国公民,必须学法懂法,才能遵纪守法,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不受侵犯。只要自己遵纪守法,并时刻受制于国家法律法规约束,即便是受到了他人的违法侵害,那就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就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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