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误导消费者的经营行为必须严惩

时间:2020-06-22 14:27来源:评论网 作者:郭喜林 点击:
由此可见,党纪国法是一把双刃剑,既要对市场监督管理者实施依法问责,又要对违法经营者实施最严厉的处罚。不管是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者,还是食品经营者,谁都不能心存侥幸,唯一正确选择就是遵纪守法,履职尽责。
      通报显示,爱婴坊母婴店存在“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将“倍氨敏'宣称为奶粉进行销售”的行为,当事人承认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事实。5月28日,永兴县市场监管局向爱婴坊母婴店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顶格处以罚款200万元。5月14日,永兴县纪委监委对该事件履职情况展开调查,对在该事件中监管不力、工作力度不够的县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建军和市场秩序监管股长曹石顺予以免职处理(千龙网·中国首都网2020年6月5日)。
经营者故意夸大固体饮料功能与作用,并以欺诈误导消费者作为营利目的,这是《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和国广告法》所不允许的,经营者必须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必须依法履职尽责,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而且,必须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只有依法强化监管力度,并明确监管责任人的工作岗位职责,以及其应当承担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才能让依法监管发挥出应有的法律震慑作用。从新闻报道来看,经营者欺诈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并未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督。所以,永兴县纪委监委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对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责任人实施了责任追究。
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的四个最严标准,对违法经营者依法实施顶格处罚200万元,完全属于经营者咎由自取,绝不能让违法经营者在非法经营中获得任何好处。众所周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必须认真执行最严谨的标准、实施最严格的监管、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坚持最严肃的问责。任何经营者不得把自己的利益凌驾于国家法律法规之上,任何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必须依法履职尽责,秉公执法,决不允许任何人充当违法经营者的权力保护伞。如果监管者没有依法履职尽责,存在着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工作作风,在监督管理中存在着失职和渎职行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就必然要严格按照党纪国法和党纪政纪予以责任追究,绝不姑息养奸。
    记得,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食品安全,是‘管’出来的。面对生产经营主体量大面广、各类风险交织形势,靠人盯人监管,成本高,效果也不理想,必须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手段,形成覆盖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设立相应管理机构,目的就是要解决多头分管、责任不清、职能交叉等问题。定职能、分地盘相对好办,但真正实现上下左右有效衔接,还要多下气力、多想办法。”
    也就是说,食品安全监管必须坚持与时俱进的理念,必须引入科学技术手段和智能化监督管理措施,才能给企图不遵纪守法的经营者戴上紧箍咒;也就是说,监管者必须时刻把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记在心,并转化为真心诚意的实际行动。而且,必须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责、心中有民、心中有戒。只要食品安全监管者能带头遵纪守法,并时刻敬畏党纪国法权威,经营者就不敢胆大妄为,就不敢欺诈和误导消费者;只要食品安全监管者能积极主动地向消费者普及食品安全法规,消费者就不会上当受骗。
    由此可见,党纪国法是一把双刃剑,既要对市场监督管理者实施依法问责,又要对违法经营者实施最严厉的处罚。不管是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者,还是食品经营者,谁都不能心存侥幸,唯一正确选择就是遵纪守法,履职尽责。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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